倫理與保密協定

1.所有檢驗業務均需依法律、衛生主管機關法令及本院規定。各實驗室有確保病人福祉與利益的義務,且公平無私的對待所有病人。
2.凡法規、醫師指示及病人自願之檢驗,均視為病人同意檢驗,所有檢驗測試必須依照既定程序進行,不得隨意變更或造假。
3.所有醫檢師或相關人員不得與外面的利益團體(例:開業診所、檢驗所或儀器廠商等)有利益結合的行為。
4.對病人資訊合理收集,不應收集與檢驗無關之私人資訊,對病人資訊及檢驗結果須負保密之責。檢驗結果除依法通報及提供申請醫師外,不得任意洩漏。檢驗結果若要提供給其他單位,需有法令規定或取得病人同意。
5.檢體非經原申請者或病人同意,不應做原申請檢驗以外之用途,任何檢驗方法驗證、品管校正程序需使用病人檢體,需將檢體去連結,不得帶有人名或病歷號碼之註記。若為臨床研究,必須經過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。
6.各實驗室醫檢師有絕對獨立、公正判斷的權責,絕不受任何外來壓力(或誘因)而影響優良專業檢驗品質及結果。

檢驗醫學部品質手冊KMUH.QP.40010001